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榕树根卖淫嫖媢合法化你支持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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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13 14:52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正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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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代表迟夙生连续第九年提出卖淫合法化的建议,再次引来争议


建议1
  
卖淫合法化减少性病强奸
  
女律师迟夙生因每年提出卖淫合法化的建议,已经成了两会上的“名人”。从2003年开始,迟夙生就开始提出要让卖淫合法化。国家对于卖淫嫖娼的态度历来都是严厉打击、毫不留情。但是改革开放的程度越高,出现的卖淫嫖娼的现象也就越多。
  
“当时提这个建议,主要是从防治艾滋病方面着手。”她说,“那个时候我经常给被杀害的卖淫女家属做被害人代理,也经常给杀了卖淫女的杀人犯做辩护。还有些艾滋病患者,他们因一次偶然的失足,染上了艾滋病,他们死亡之前的那种痛苦,并不是常人用语言所能表达的。那年我看到了卫生部公布的关于艾滋病的数字,感觉到确实需要规范。
  
然而,按照现行的《刑法》规定,组织卖淫嫖娼罪是要判死刑的。但是被组织的卖淫嫖娼这部分人里面应该是分三类的,一类是被强迫的,还有就是组织未成年人去卖淫嫖娼,对他们可以保留死刑;但是还有是成年人,她愿意选择这样的一种生活方式,并且把这个作为她的职业,那么应该把她们组织起来保障健康,安全地交易,不应该再判处死刑,甚至不应该定罪。只有这样分清层次地梳理好了,才能最大限度地在安全、卫生的方面得到保障。不过,该严惩的还要严惩,组织强迫妇女卖淫和未成年人卖淫的,还要严厉打击。”
  
由于建议一直没有被采纳,近年她又补充了新的理由:“我们必须面临男女比例严重失调的现实,今后10年或者20年,很多的贫困的人,面临娶不到妻子的局面,因为有卖淫嫖娼的存在,强奸犯罪实际上大量减少了,过去我们严厉禁止卖淫嫖娼的时候,我们的强奸犯罪量是非常大的,这是一个客观现实”。
  
为此,她建议删除《刑法》第358条中关于“组织他人卖淫”的处罚规定,但保留对“强迫他人卖淫”者的处罚;修改第359条,将“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前加上“未经许可”四字。这意味着,只有“未经许可”的强迫、引诱、容留和介绍他人卖淫,才是犯罪。
  
她认为,不管社会上怎么评价,自己是无愧的。“我确实为人民负了责。”
  
声音:不少国家正在取消卖淫合法
  
卖淫合法化引发巨大争议,支持和赞成卖淫合法化者认为,卖淫合法化可以保护从事性工作者的权益,而且可以减少犯罪,而这在发达国家已经有例。
  
律师詹婷就提出,我国刑法里并没有卖淫嫖娼罪,卖淫只是违法,但肯定不是犯罪。只有组织、协助、强迫卖淫这种情况才是犯罪。在其他国家源于他们的社会准则,他们认为一个人愿意跟别人发生性关系,另一个人愿意支付费用,这是合理的。在其他国家卖淫合法主要是成立一个红灯区,对于卖淫地点合理化,而卖淫者是持健康证和政府颁发的工作证上岗,这种办法让卖淫者和嫖客公开化。
  
她认为,卖淫只是道德方面的谴责,从法律上来说,两个人进行性交易,没有伤害到其他人,为什么要视为犯罪呢?只是在卖淫层面,大家的道德判断十分明确,所以才以法律来实现这种道德。
  
反对者的意见也十分明确。“提出这个建议简直是荒唐!”全国人大代表、TCL集团总裁李东生说。这跟世界的潮流相反,原来有一些卖淫合法的国家,这几年都在取消,我们不能够反其道而行之。目前卖淫合法化的国家占世界的少数,而多数国家政府都没有公平支持这种行为。“而且,合法化我看不到对社会有什么积极的意义。”

来源:网络



呵呵 你们认为大代表迟夙生这个提议荒唐吗?



榕树根卖淫嫖媢合法化你支持吗?
47
发表于 2012-3-17 18:17 | 只看该作者
已阅。批准。
46
发表于 2012-3-17 11:41 | 只看该作者
合法化的却可以有效地控制性病,特别是艾滋病的传播,但这样做无疑有悖于我们的传统道德。中国是个有着五千年封建历史的国家,封建传统道德历来讲究“万恶淫为首”。这种意识形态和习惯势力不可能在几十年的短时间内随着社会性质的变化而根本改变,变得太快了必然会遭到多数人的反对。在这个问题上我们现在还无法权衡利弊予以兴废。只好维持现状,睁只眼闭只眼任其自然存在,时不时公开搞一搞扫黄,狠狠地砸她一杠子,也就等于抽税了。只不过这笔税款没有落到税务局手中而已。
45
发表于 2012-3-16 20:00 | 只看该作者
支持。榕树根卖淫嫖媢,蒙山少了强奸犯。
44
发表于 2012-3-16 11:02 | 只看该作者
合理需要   社会开放了 强奸犯也少点啊
43
发表于 2012-3-16 10:16 | 只看该作者
嘿嘿!!合法化以后大家都嫖不起了!!中国的税是不得了的 !!
     
42
发表于 2012-3-15 22:55 | 只看该作者
去年在大化鸡窝帮屋主装修。见到一个年轻仔和一个鸡婆上楼。我看玩笑问了句。卢表。你也来啊?吓得那年轻仔面都清了。
     
41
发表于 2012-3-15 22:41 | 只看该作者
就算真的合法化了,我也不敢想象哪个会光明正大的去嫖娼的吧。
40
发表于 2012-3-15 19:17 | 只看该作者
我也支持“笑贫不笑娼”!! 毕竟,什么工作都只是一种职业.而且还是从古时候就有了呢.总好过 去偷去抢吧...    只是,做为女人,不赞成男人去那地方....觉得说法有点矛盾了哈
39
发表于 2012-3-15 14:54 | 只看该作者
支持合法化,但不可能合法化......
38
发表于 2012-3-15 13:41 | 只看该作者
怎么不见男的卖淫啊  呵呵 别人家的事我不管 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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