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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爆料] 相关部门不作为,农田违章建厂经营问题4年未解决!!村民生活在水深火热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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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6-20 13:37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月芽儿 于 2017-6-20 19:30 编辑

位于蒙山县文圩镇莲塘村桥头组龙定路口的东兴建材店在农田违章建厂经营沙、石、水泥生意,该问题自2013年起陆续向各有关部门多次反映,长达4年时间未得到有效解决。
一、 关于违章建筑
该建材店经营已久,自2013年起,村民陆续发现其存在如下非法占用耕地违章行为:
1、  在农田上建设厂房、宿舍;
2、  填埋农田水渠,堵塞排水管道;
3、  在门店前堆砌沙、石、水泥并停放运输车辆,长期占道经营;
4、  其违章建筑曾发生坍塌事件;
5、  其经营的沙、石、水泥运输日夜经营,有噪声排放,严重干扰附近村民正常生活。
6、  发运的砂石造成空气出现粉尘污染,威胁居民身体健康。
二、村民长期忍受非法侵害
    该建材店的以上经营行为,对附近村民形成了侵害,引起了附近群众的强烈不满,群众反映强烈,具体如下:
1、  填埋农田水渠,堵塞排水管道,无法在雨天起应有的排涝作用,导致每逢大雨村民房屋必受淹没,浸泡放在一楼的谷物等私人物品,房屋的安全及村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受到严重威胁,无法得到保障。
2、  长期占道经营,占道面积达50%以上,严重影响出行,尤其是附近幼儿园,文圩中学的学生出行,不但影响交通秩序,大型货车经常从幼儿园和中学路过,存在交通安全隐患,威胁未成年人上学回家期间的生命安全。
3、  违章建筑存在质量隐患,曾发生坍塌事件,威胁附近行人生命安全。
4、  建材店背靠居民生活区不足1米,日夜发运砂石,无数个清梦被扰,向居民生活区排放噪音,未有任何隔离措施。按《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测量方法》(国标GB/T14623-93)规定,住宅区的噪音,白天不能超过50分贝,夜间应低于45分贝,若超过这个标准,便会对人体产生危害。按国家标准,汽车噪音为80-100分贝,重型大货车一经启动便远超45分贝,已严重影响当地居民的学习和生活秩序。常有居民反映其存在精力不能集中,失眠,神经衰弱等状况。
5、  建材店时常沙尘滚滚,有部分村民出现过敏性哮喘的情形,已医治2年至今未愈,威胁居民身体健康,对人身健康造成危害。
6、  粉尘散落到村民种植的桑树以及其他农作物都布满了粉尘,粉尘覆盖在农作物叶片和果实花蕊上,会抑制植物光合作用和受粉,从而影响农作物收成。使村民的经济效益受到侵害,特别是导致周边的桑叶不能直接给蚕食用。同时粉尘沉降也会对农田的水体和土壤造成污染,产生严重后果。
三、相关部门行政不作为。
(一)蒙山县国土部门执行不到位。2015年向蒙山县国土部门举报违东兴建材店使用农田建设厂房、宿舍,经营沙、石、水泥生意,改变农田用途的实事,蒙山国土部门立案并初步已确定违章,但是截止2017年6月18日,该农田尚未恢复原貌,东兴建材店仍继续经营。
(二)蒙山县环保部门不作为。2013-2017年期间,村民每年不少于5次向蒙山县环保执法大队反映情况,每次蒙山县环保执法部门仅仅做现场调解,未进行现场取证,也未就噪音、粉尘、土壤污染问题提出解决方案,同时提出需要村民拿出噪音、粉尘、土壤硬化污染的有力证据及各项检测报告。关于噪音、粉尘、土壤硬化污染问题的调查取证和性质认定是环保部门的职责和义务,我们村民不具备出具环保检测报告的主体资格。其后在2017年3月份,村民致电梧州市环保局反映情况,仍然没有收到任何答复。
(三)文圩镇工商所不作为。2013-2017年期间,村民每年不少于3次向文圩镇工商所了解东兴建材店的资质问题,特别是2017年不少6次向文圩镇工商所了解情况。2017年1月底的答复是相关人员不在,暂时不能提供查询服务,次日答复是建议由文圩镇政府出面查询该建材店的资质;2017年6月13日,口头回复的是该店是有证经营,但是批复的经营范围是经营钢材,针对经营者经营沙、石、水泥已经要求该店停业整顿了;2017年 6月14日,答复说已吊销其执照。村民质疑既然已吊销其执照,为何没有执行,工商所再答复说该建材店有合法手续的,不能勒令其停止营业。
建材店的经营者在2017年6月13日威胁莲塘村的村委给其补办场地证明,也就是说在没有场地证明的情况下办理了营业执照;按照工商所的说法是批准东兴建材经营钢材,那么在农田上经营钢材这样的经营执照是如何发下去的?又按工商所的说法,经营者没有按营业执照的范围从事经营活动,工商所已经针对经营者经营沙、石、水泥作出了要求停业整顿的处罚。可村民看到的事实是,所谓的建材店依然占着农田经营沙、石、水泥生意。
(四)文圩镇人民政府不作为。2013-2017年期间,村民多次向文圩镇人民政府反映情况,镇政府建议村民找环保、国土、住建等部门。2017年1月24日村民联名向文圩镇政府提交了投诉信(二十几位户主签字按手指印),办公室的一位女性工作人员说已登记我们的上访事件,会交由领导解决,然而一个月多后文圩镇政府回电话给桥头组大队队长说已经协调好,让沙场缩进一米,离住宅区远一点。然而该建材店至今未按文圩镇政府的要求采取任何措施。
四、对有关部门处理村民利益被侵害问题的质疑
长达4年时间,各级相关部门及当地人民政府对一个建材店“束手无策”,使村民心中产生了如下质疑:
1、 蒙山县国土部门既已认定违章,做出处罚决定,为何一直未见该建材店有恢复农田原貌的行动,由哪个部门来组织拆除并恢复耕地?
2、 蒙山县环保局为何未采取有效措施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噪音、粉尘等污染问题?环境问题的现场取证到底由哪个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实施?
3、 假设工商所的答复属实,那么4年前在没有经营场所场地证明的情形下,为何能办理营业执照?工商发现东兴建材店不是按执照的经营范围经营钢铁建材时,为何没有采取相关措施?工商又为何审批在农田上经营建材?“合法经营”的手续是怎么办理的?
4、 村民投诉事件既然被文圩镇人民政府认定为集体上访事件并进行了受理,为何没有按上访的正常程序办理该事件;其次,2015年国土部门已作出处罚,要求恢复耕地,为何文圩镇人民政府不但没有组织恢复耕地,还于2017年3月电话答复村民文圩镇人民政府的处理结果是要求沙场缩进一米?
5、 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能否执法为民,为村民办实事,办好事?老百姓面对合法利益被侵害而无计可施时,还能依靠谁?
五、 村民的愿望
2013-2017年期间,村民多次向各有关部门寻求帮助,然而国土、工商、环保推给文圩镇政府,镇政府又叫村民找相应的职能部门,相互推诿。老百姓本该是生产劳作的,却花了几年的时间,不停地被各部门“踢皮球”,身心疲惫。光一个莲塘村桥头组被毁农田达十亩,其中有五亩用来建沙场,其中有约五亩来子里养猪场,鱼塘,违章房屋数间,保护农田刻不容缓。这些问题已经反映这么长时间,如果再得不到妥善处理,村民只能逐级上访。
村民希望侵害停止,合法权益能重获保障,以下问题能得到解决:
1、  环保部门到当地听取意见,对反映的噪声污染、粉尘污染及水体、土壤进行现场检测取证,认定污染情况;
2、  该建材店实施搬迁,不再对当地构成粉尘污染及停止干扰附近村民正常生活的噪声排放,恢复耕地种植条件;
3、  修复已填埋农田水渠,恢复水渠的排涝功能;
4、  拆除违章建筑,恢复农田原貌;
5、  该建材店业主与附近居民协商,对近年来造成的噪音污染、粉尘污染及内涝造成的私人财产损失进行合理赔偿。
6、  单单一个莲塘村桥头组被毁农田达十亩,其中有五亩用来建沙场,其中有约五亩来子里养猪场,鱼塘,违章房屋数间,呼吁政府将保护农田落实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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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6-20 17:49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其实现在不知道还有几个当官的还记得:为人民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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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6-20 16:51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要村民出检测报告?不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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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6-20 17:00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作为一个古老的农业大国,耕地是我国最重要的自然资源。然而我国人均只有耕地约1.3亩,仅相当于世界人均耕地4.1亩的1/3。耕地的贫乏已成为制约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严加保护耕地是摆在全国人民面前的重要任务,也是每个公民的重要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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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6-20 17:02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根据1998年12月27日《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10条对属于基本农田所包含的耕地范围分别是: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的粮、棉、油生产基地内的耕地;有良好的水利与水土保持设施的耕地,正在实施改造计划以及可以改造的中、低产田;蔬菜生产基地;农业科研、教学实验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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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6-20 17:03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我国《宪法》第10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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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6-20 17:05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构成非法占用耕地罪的客观要件
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的行为。
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是指违反了《土地管理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决定》、《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土地复垦规定》、《关于制止农村建房用地的紧急通知》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等等与土地管理相关的法规。
非法占用耕地,是指未经法定程序审批、登记、核发证书、确认土地使用权,而占用耕地的行为。非法占有耕地行为通常表现为:其一,未经批准占用耕地,即未经国家土地管理机关审理,并报经人民政府批准,擅自占用耕地的;其二,少批多占耕地的,即部分耕地的占用是经过合法批准的,但超过批准的数量且多占耕地的数量较大的;其三,骗取批准而占用耕地的,主要是以提供虚假文件、谎报用途或借用、盗用他人的名义申请等欺骗手段取得批准手续而占用耕地,且数量较大的。
改作他用是指改变耕地的种植用途而作其他方面使用,诸如开办企业、建造住宅、筑路、采石、采矿、采土、采河,倾倒废物等。
非法占用耕地数量较大且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结果的,是非法占用耕地罪的必备要件。
一、非法占用耕地“数量较大”,是指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五亩以上或者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
二、非法占用耕地“造成耕地大量毁坏”,是指行为人非法占用耕地建窑、建坟、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非农业建设,造成基本农田五亩以上或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或者严重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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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7-6-20 17:17 | 只看该作者
平凡的稔 发表于 2017-6-20 17:05
构成非法占用耕地罪的客观要件
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的行 ...

谢谢您的关注与科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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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7-6-20 19:31 | 只看该作者
平凡的稔 发表于 2017-6-20 17:05
构成非法占用耕地罪的客观要件
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的行 ...

阿姨是说,这种情况属于非法占用耕地,如果面积达5亩以上则构成非法占用耕地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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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6-20 22:05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月芽儿 发表于 2017-6-20 19:31
阿姨是说,这种情况属于非法占用耕地,如果面积达5亩以上则构成非法占用耕地罪。

不是我说。是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某些司法解释条文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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